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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汽车职业技术学院考试管理规定
2017-03-31

 

大连汽车职业技术学院考试管理规定
 

教学公告  加入时间:2014/3/3 10:41:58     点击:139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考试工作进一步科学化、规范化,加强考风、促进学风建设,全面提高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管理工作要点》、《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课程考试是学分制教学管理体制的重要一环,通过考试,全面系统地检查学生掌握基础知识的程度和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进而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造性思维,达到创新型应用人才培养的目的。
第三条 课程考试是评价教学效果,反馈教学信息,总结教学经验,进一步改革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重要手段,应充分发挥考试的信度和效度,体现考试的严肃和严谨,保证考试的公平和公正。
第四条 凡教学计划规定开设的课程,都要进行学期考核。我院在籍的专科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
第二章  考试组织
第五条  考试在主管教学的校长领导下,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和协调,各系部负责实施。
第六条  教务处统筹全院的考试工作,主要负责:制定有关考试的文件,安排试卷印制,检查各系部的考试部署,协调考场安排,检查考试纪律,认定考试违纪、作弊事实,汇总全校的考核成绩,评价考试质量,组织补考等。
第七条  各系部在教务处的统一主持下,组织安排本系部的考试工作,主要是:确定本系部所开课程的考试时间,确定本系部学生所有考试的考场,安排主考及监考教师,审查本系部学生的考试资格,组织试卷的命题、审查、制卷,保证试卷严格按规定的程序传递,实施考试,组织阅卷和成绩登记,试卷分析等。
第八条   任课教师在结课至考前这段时间内要安排好集体答疑、个人答疑及质疑。在答疑过程中不能圈定重点,要注意考题的保密性,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题。
第九条 考试时间一经排定,不再变动。
第十条 每门课程考试,必须设主考(其人数根据考场数量而定,10个考场为1人),由教务处负责安排。主考负责解释试卷印刷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一条   考试原则上要求30人为一个考场,随机安排学生座次,每个考场不少于2名监考教师,60人以上的考场须有3人以上(含3人)监考。
第十二条 为保证考试的公平与公正,院级期末考试课的监考实行轮换。
第十三条 根据考场数量及考场位置安排主监考,便于督促和检查。院级考试课考试的主监考由院主管领导担任,负责处理考试过程中发生的问题。
第十四条 对考场中发生的违纪或作弊现象要及时处理并在考场报告单上写清原因,考试结束后,立即报教务处。
第十五条 主监考有权利对监考教师的监考工作提出意见,对不接受意见的监考人员,可取消其监考资格,并记教学事故一次。
第十六条  各系部负责将本系部所开课程的考试计划(考试时间、课程考试安排、试卷模板),以电子版和书面两种形式,至少于结课前两周上交教务处,由教务处审核通过后,统一安排组织实施。各系部指派专员负责考场的桌椅、照明、电源等的准备工作,教务处负责监督检查以确保考试正常进行。
第三章  考试资格审查
第十七条   学生修完一门课程,在学时、作业、操作等方面达到了该课程的基本要求,即获得参加该课程的考试资格。
第十八条  开课学期未注册的学生无考试资格,由学生处在考试前两周提供未注册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九条  在考试前两周,任课教师须对学生的考试资格进行审查。无故缺课或不交作业1/3以上等情况的学生,取消考试资格。任课教师要填写“取消考试资格审批表”,经教师所在系部主管领导审核签字,报到教务处批准备案后,交学生辅导员签字,辅导员在考试前通知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不得参加考试。
第二十条  未交学费不予注册的学生,不能参加考试,由学院学生处填写“取消考试资格审批表”(注明欠费)报学院院长审批后并通知学生,报教务处备案。欠费学生擅自参加考试成绩也是无效的(交费后也不得使用该成绩)。
第四章 考试方式和要求
第二十一条  考试分为国家级考试和院内考试。国家级考试按国家规定执行。院内考试按学院规定执行。院级考试主要分为公共基础课、部分技术基础课及专业课。院级考试由教务统筹安排。考试方式包括考试和考查两种。所有考试课程均由教务处统一安排。所有考查课程由开课系部负责组织,教务处负责协调,根据教学进度组织安排。
第二十二条  各门课程的考试方式,按教学计划要求确定,在每学期开学公布《教学计划》时由教务处统一公布,各系部不可随意改动。
第二十三条  考试课
(一)考试课程可采用笔试(开卷、闭卷)、口试、实际操作、笔试与口试结合、闭卷与开卷结合、理论考核与实践考核结合等不同方式进行考试。
(二)考试课的平时成绩应占40%。(可根据平时提问、作业、测验、随堂考查、实验、实际操作、出勤率、课堂表现等确定)
(三)考试课的阅卷工作由各开课系部指定评卷地点,在考试结束后三天内集中流水评卷。
(四)各系部在阅卷前要组织教师认真学习《阅卷评分细则》,并按《细则》要求做好阅卷、成绩计算和记载工作,避免发生“错改、漏改、错统、漏统”和随意编造平时成绩等问题。
(五)考试阅卷必须严格按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进行,且设专人复核。
(六)考试课采用闭卷或无纸化考试,卷面满分为100分。考试课的成绩一律采用百分制计。
第二十四条  考查课
(一)考查课程依据课程性质由任课教师自行制定课程考查计划,经由学科任课教师所在系部主管领导审核后,上报教务处审批备案后,方可执行,其考核记录和成绩评定依据必须保存,期末考试应有试卷,卷面满分100分。
(二)考查课成绩可采用百分制也可采用五级分制计,对不及格成绩要注明原因(如缺课和旷考等)。为了微机登录方便,五级分制换算成百分制登录,依次为:优秀=90;良好=80;中=70;及格=60;不及格=50。
第二十五条  考核方式需根据课程特点确定(考试或考查),并采用合理的测试方式,从不同角度对学生知识与能力进行考核(开卷测试须在试卷首页注明)。学院提倡任课教师对测试方式进行改革,但改革方案、实施步骤必须在考核前经任课教师所在系部主管领导批准并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第二十六条  考试时间。各系部可根据本部门具体情况安排时间考试,笔试时间为90分钟(特殊情况须提前报批)。英语听力时间30分钟,口试抽题签和准备时间为30分钟,口答时间由任课教师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七条  考试计划与安排。所有考试,各系部统一编制考试计划上报教务处。(考试课程、考试时间、考试地点、考务室地点、考试人数、监考教师人数等)。由教务处根据各系部上报计划统一安排。各系部按教务处的统一要求具体实施考试工作。
第五章  考试命题
第二十八条  考试命题要求:
(一)命题前,任课教师在教务处网页下载标准试题模板、标准答案格式及考试命题报告单,按考试试卷格式规范要求统一排版。试题及标准答案一律打印。
(二)考试课应实行教考分离;已经建立题库的课程,由教务处聘请专家从试题库中选择难易程度适当的试题并组卷。
(三)未建题库的,由各系部主管领导负责组织命题小组或指定教师进行命题。原则上,基础课、技术基础课任课教师不应参与命题工作,实行教考分离。
(四)命题教师出题前应认真学习《考试试题规范》,按考试大纲要求认真填写《考试命题报告单》,经系主任签字后方可进行命题。
(五)对于教学大纲、教学进度相同的课程,应做到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卷。
(六)命题教师必须使用教务处统一印制的试题模板,试题一律打字,语言规范,语法正确。试题应附有相应标准答案、评分标准及考试命题报告单。
(七)每门课程(考试课和考查课)应有A、B、C三套试题(附加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一套用于期末考试,一套用于免费补考;一套用于备存,三套试题的难易程度、题量和范围应相同,其试题内容不得重复。
(八) 重修课的考试随相应年级的课程考试进行。
(九) 参加命题工作的教师及接触试卷的人,必须对试题内容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他人泄露试题内容。不得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辅导或划定试题范围。如发生泄题或变相泄题,要追究责任,并按《大连汽车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给予处分。
(十) 未经教务处允许,教师不得自行组织考试
第二十九条  命题原则:
(一)教师必须根据教学大纲和考试大纲的基本要求进行命题,试题应题意明确,表述准确规范,给出条件充分,通俗易懂。
(二)试题应以考核学生对基础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掌握的情况为重点,也应有一定份量的具有综合性和灵活性、创新性的试题。
(三)试题的题型应灵活多样比例适当。其中客观题占30-40%,分析问题、培养能力和有创意的题占60-70%。
(四)试题要难易适中。
(五)试题的知识覆盖面应达80%。
(六)试题的题意应表述清楚,用字规范。
(七)试题确定后非命题教师要试做,以检验试题的难易度及命题条件,发现问题及时改正。
第三十条  考试试题结构规范
(一)试卷内容结构
根据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的要求,试卷内容应与所使用的教材或教学大纲相一致,重点章节的分值占60%左右,次重点章节的分值占30%左右,一般章节的分值约为10%左右。
(二)试卷能力结构
能力考核分为 “识记”“理解”“简单应用”和“综合应用”四个层次,考核不同能力层次的试题在试卷中的分值比例为:“识记”占30%左右,“理解”占20%左右,“简单应用”占30%左右,“综合应用”占20%左右。
识记:指能够对有关名词、概念、知识、术语作出正确解释,并能记住和正确表述出来。
 理解:在识记的基础上,能够进一步深入全面地把握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方法,并能表达其基本内容,能够分析和说明相关问题的区别与联系。这是较高层次的要求。
简单应用:能够在理解的基础上,正确地应用一两个知识点分析和解决一般实际问题。
综合应用:要求能够运用课程中规定的多个知识点,分析和解决较复杂的应用问题。
(三)试卷难度结构
试题的难度分为“容易”、“中等”、“难”三个层次,不同难度的试题在试卷中的分值比例为:“容易”占20%左右,“中等”占60%左右(中等偏易占30%,中等偏难占30%),“难”占20%左右。
(四)试卷题型结构
根据不同学科的不同课程,可在以下题型中选择应用,做到题型丰富,设计合理:
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填空题、列举、名词解释、简答题、计算题、分析题、设计题、分析计算题、证明、论述题、分析论述题、翻译、写作等。命题教师也可根据课程特点和本人教学经验创新考试题。
第六章  试卷管理与印刷
第三十一条  所有考试课试卷一律试题三套(附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由命题教师上交各系部教学助理经所在系部主管领导签字后,送交教务处;教务处将验收合格的试卷妥善保管,并于考试前印刷封存;各系部期末考试所用的试卷务必在考试前两周上交,由学校教务处统一印制。
第三十二条 教务处从各系部统一交教务处的试卷中任选一份作为考试用卷统一印制,一份作为补考用卷,第三套试卷留存。学院各系部不得明确指定考试用卷。试卷印刷份数应根据参考人数留有一定的备用试卷。试卷印制人员应履行试卷收发登记手续、保证试卷印制时间。
第三十三条 试卷印制全过程应由专人负责,无关人员不得接触此项工作。试卷印制人员必须严格保守试卷秘密,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他人泄露试卷内容,不得将试卷丢失或随意遗弃。印废的试卷及试卷底稿须指定专人销毁。对于违纪的人员将依据《大连汽车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试卷印好由各系部领取后,按安全保密规定保管或分发。有关人员要高度重视试题送印、校对、签收、拆封、分发、回收、存放等各个环节,务必做到安全和准确无误。
第三十五条 教务处和各系部都要建立试卷管理责任制,安排专人进行试卷管理工作,严格试卷命制和收发登记制度。教务处和各系部有关人员如果在命题、印制、分发或保管等过程中发生试题泄露、试卷遗失或毁损等事故,将依据《大连汽车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处理。
第七章 主考、巡考、举报制度
第三十六条  建立主考、巡考负责制
为加强考试工作的组织与领导,全院集中考试期间,实行主考、巡考负责制,并成立相应的院、系巡考机构。
(一)院级主考机构
考试期间,主管教学的副院长任总主考,教务处统一协调各系的考试工作,确保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成立由院级领导、教务处等部门组成的学校巡考小组。巡考小组主要完成以下职责:
1.监督和检查开课单位主考履行职责情况。
2.监督和检查监考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对不负责任的监考人员有权予以撤换,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3.监督和检查考试课程的主考教师到岗情况。
4.监督和检查学生考试纪律情况,并对违纪学生予以处理。
5.监督和检查教学楼内及考场秩序,保证考试正常进行。
(二)系主考机构
各系部由各系部主管领导及有关人员,组成考试工作小组。负责考场卫生、考场纪律、学生教育工作,处理考试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1.安排和检查本部门内的监考人员。
2.负责考试前和考试结束后,如试卷的收发和管理工作。
3.对本次考试中违纪、作弊的学生签署处理意见。
4.对本部门监考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对无故不按规定监考的人员,除进行临时调整外,应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5.负责处理考试期间的各种突发事件。
第三十七条 院级考试的课程主考,原则上由主讲教师担任。
责任范围和内容:课程主考教师应于开考时到达考区,等候处理试卷中的问题。
第三十八条  建立群众监督和举报制度
(一)对于在考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如试题问题,评分问题,命题教师泄漏试题,评卷教师任意提分、降分,监考人员不负责任,教职工通过各种渠道为考试不及格和受学籍处理的学生说情,教师和学生中的其它违纪、舞弊行为等,全院学生和教师有权向教务处及有关部门反映。学校有关部门应及时受理学生或教师的举报,并根据调查结果,在较短时间内给以正式答复。
(二)对于积极检举、揭发考试中违纪、作弊行为的教职工和学生,各部门应酌情予以奖励。对于经过调查取证,确认违纪或作弊,并且对于检举揭发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教职工和学生,学校将根据情节予以严肃处理。
第八章 监考人员职责
第三十九条  监考人员职责
(一)考试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教师按照教学计划规定,完成本学期授课任务后,应准时参加学校统一组织安排的期末或其它考试监考工作。
(二)监考人员须在考试前30分钟到指定考务室领取试卷和《考场记录》,认真核对试卷科目。
(三)监考人员要认真学习考试的有关规定,熟悉监考业务。监考人员应提前20分钟进入考场,履行监考职责。
(四)监考老师随机排好学生座位,检查、核对学生考试证、身份证或准考证,清点学生人数。迟到超过15分钟的学生不准其参加考试。并在考场记录中注明该生姓名及“迟到”字样。排定学生座次。可参照以下方法,随机选定一种安排座次,并将座次安排方式书写于黑板上。
1、按照班级学生学号逆序排座;
2、单、双学号分列随机排座(单学号一列、双学号一列);
3、男女生分列随机排座(男生一列、女生一列);
4、监考教师抽选学生,随机坐定;
5、按行政班内小组组别随机排座;
6、监考老师认为更合理的其他排座方式。
(五)检查考场环境,对学生带入的教材、作业本等,督促学生将物品放到指定位置,清场要彻底,不留隐患。
(六)考试前监考人员要强调考场纪律,提醒学生遵守考场纪律,如违犯按有关规定处理。
(七)开考前5分钟,由考场的监考人员共同拆开试卷的封皮,清点试卷份数及页数,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与发卷部门联系,并及时解决。没有特殊情况,皆应按时发放试卷。发卷后要求学生立即用钢笔或圆珠笔在试卷上填写学生姓名、学号、班级等信息。
(八)考试过程中,监考人员应流动、交叉定位,以达到监考的最佳效果。
(九)监考人员不准带手机、传呼机监考,不准在考场内吸烟,不准与学生交谈,不准阅读书报、杂志及互相聊天,不准抄题、做题,不准擅自离开考场,不准在此期间做其它工作。学校考试巡查人员一经发现监考教师有上述违规行为者,立即上报教务处,并视其情节轻重对当事人通报批评或记教学事故。
(十)学生对试题有不清之处应通知主考教师当众答复。主考教师或监考人员对学生提出的问题,只回答试卷印刷、题意不清方面的问题,不回答其它问题,不准提示性解答学生提出的问题。主考教师应对印刷、题意出现的问题在考场前面进行统一解答。
(十一)监考人员对考试违纪、作弊的学生应当场宣布并没收违纪、作弊材料,在试卷总成绩栏内注明“违纪”或“作弊”字样,考试结束后连同违纪(作弊)材料一起送交教务处。教务处按学院有关规定签署有关意见。处理决定在考试结束后,由学生管理部门向全校公布。监考人员应将“缺考(含迟到)”、“违纪或作弊”学生名单如实填写在“考场记录”中。
(十二)考试结束前10分钟应提醒考生注意掌握时间。考试结束,准时收卷,不得擅自延长考试时间。
(十三) 教务处组织有关人员对各门课程考试过程进行检查。各监考人员及学生必须尊重及接受检查人员的指导。
(十四) 监考人员不得随意延长考试时间。若有特殊情况需延长考试时间,由主考负责人报请教务处批准。
(十五) 考试结束监考人员要认真填写《考场记录》,按时收回试卷(包括剩余试卷)和草纸,试卷及草纸当场清点无误应立即送交考务室,并将试卷按要求进行装订、密封,由主考验收。
(十六)  监考人员不准擅自离开考场,如有特殊情况须经主监考批准。
(十七)主考教师应在考试时到场,并在考试中负责解决试题中出现的问题。
(十八)监考人员应严格执行有关考试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监考过程中应尽职尽责。如发现监考教师不负责,对违纪学生熟视无睹,姑息迁就,未按时参加监考工作、在监考中协同作弊的监考教师,将视其情节轻重对当事人通报批评或记教学事故。
第九章 监考工作规程
第四十条   监考人员必须提前取卷在考前二十分钟到达考场,并在主监考处签到。
第四十一条   监考人员进入考场后,向考生宣布以下事项,实施清场。
(1) 必须将书包、书本等物品放在讲台或窗台上。
(2) 将学生考试证、身份证或准考证等有效证件放在桌子的左上角备查。
(3) 检查书桌内的草纸是否被清除掉。
(4) 按黑板上座次安排方式入座。
(5) 不许使用自备草纸。
第四十二条  每次考试提前5分钟打铃。打铃前监考人员应完成清场工作。打铃后要在5分钟内完成如下工作。
(1)发卷。对无有效证件和没有按要求清场的考生不予发卷,并将其考号填写在考场记录上,注明原因。
(2)宣布试卷的总页数,要求考生仔细核查。
(3)发卷后立即要求考生在指定的位置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姓名、学号、班级等信息。
第四十三条  考试开始后,逐一检查考生的有效证件与试卷填写的姓名是否相符。
第四十四条  清点参加考试人数,有无缺考,并将结果填写在考场记录上。
第四十五条 在考试中、监考人员如发现学生有作弊(或违纪)行为,应立即令其停止考试,并将情况详细填写在考场记录上。
第四十六条 考试结束铃响,严令考生停止答卷并立即迅速离开考场。经警告坚持不交卷者,按违纪处理,并将考生的学号填写在考场记录上并注明原因。
第四十七条  考试结束,监考人员清点试卷(参加考试人数与试卷份数相符)无误后,应立即送交考务室,并将试卷按要求进行装订、密封,由主考验收。如有丢失,要立即查明情况,明确责任,并向教务处报告。
第四十八条  监考人员要认真填写考场记录。
第四十九条  如有违纪、作弊情况,监考教师必须将学生违纪、作弊的详实过程记入考场记录,考试结束后连同违纪(作弊)材料一起上报教务处。
第十章 考场规则及违纪、作弊的处理
第五十条 考场规则及违纪、作弊的处理执行《大连汽车职业技术学院考场规则与违纪处理的规定》的有关要求。
第十一章 监考人员等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十一条 监考人员等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执行《大连汽车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办法》的有关要求。
第十二章 阅卷、成绩登录及成绩上报与分析
第五十二条  阅卷组织管理
各系(部)领导组织本单位的阅卷工作,其职责是:
(一)对本单位阅卷工作人员提出明确要求,责任到人,做好阅卷全体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二)检查阅卷情况和阅卷质量,处理阅卷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并做好记录。
第五十三条  阅卷、统分                   
(一)阅卷 
阅卷须集中时间、统一地点进行,有条件的课程须采用流水作业的方式评阅。不准教师将试卷带至家中或宿舍阅卷。
1、阅卷教师必须是本专业或专业课程相近的教师,应具有较高业务水平和较强的工作责任心。阅卷应由多名教师同时平行进行,有些专业课程确实只有一人主讲过此门课程,也可只由此一人阅卷,但其合分人、审核人要由其他人担任。每位教师要严格按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细致、认真评阅,避免出现改动现象。
2、阅卷教师必须本着对学校负责、对考生负责的精神,以高度的责任感认真做好阅卷工作。做到宽严适度,执行标准始终如一,评分、判分实事求是,秉公办事,不徇私情。阅完一题,应认真核对该题分数,并记入指定位置。
3、严格根据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阅卷。
4、阅卷一律使用红墨水笔或红色圆珠笔。记分数字必须清楚、工整,卷面上只能划写阅卷的规范标记和分数,严禁涂抹试卷。
5、阅卷教师应在自己批阅的试卷上签名。
6、阅卷教师要爱护试卷,严防损坏卷面。
7、阅卷过程中不准拆卸、损坏试卷密封条,如发现有倒装、密封不严、卷面有标记等特殊情况,要提交系(部)领导处理。
8、对违反纪律、营私舞弊或因工作不负责任而造成不良后果者,按大连汽车职业技术学院《教学管理条例》之规定严肃处理。
9、阅卷过程中,学生及其他与阅卷无关的人员一律不得进入阅卷室。
10、阅卷工作应在考试后一周内完成。
(二)阅卷标记、记分方法及记分要求
1、阅卷记分采用百分制,每题只记得分,不记扣分;大题中的每个小题要记得分,大题中的各小题得分,写在小题题号前面,每道大题的得分,写在大题题号前面。完全答错和未答者记“0”分。
2、简答题、论述题和计算题,除在题号前面记得分外,还必须根据评分标准在该题答案各要点处标出要点得分。
3、答对的试题打对号作标记,答错的试题打错号作标记,有错误的字句下划横线作出记号。
4、阅卷中如发现有严重的政治错误,需经集体讨论审定,确认后在有错误的地方划“==”记号,同时另作记载,报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处理。
5、记分数字必须工整、清楚、准确,严格按照记分办法记分,严禁涂抹和不按评分标准划定分数。
6、阅卷教师在阅卷过程中如改动分数,必须在改动分数的下方签姓名,签名一定要工整、清楚。
(三)分数统计
1、统分教师负责累计试卷的总分。累计时,须经两次累计无误后,再用红色笔将总分填写清楚。试卷评阅记录中阅卷人、统分人和审核人要分别签字(统分人、审核人由不同人担任)。
2、统分时不准在试卷上列式计算分数。
3、阅卷教师统计完总分后,应在第一份试卷上签姓名,后面的试卷可只签署姓氏。
4、总分如有改动,必须由统分人与系部主任同时签署姓名。
5、阅卷教师要本着对工作高度负责的精神,严肃认真、准确无误地完成统分工作。对工作马虎,出错率高或有违纪现象者,应立即取消其统分资格,并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
6、成绩未经复核并报系(部)领导审查前,不得向学生公布。
第五十四条  试卷复核
各系(部)要组织坚持原则、责任心强、认真负责的业务骨干教师对试卷进行复核。
(一)复核教师负责复核阅卷教师阅卷质量,检查阅卷教师是否严格按照评分标准和阅卷要求阅卷,各大题得分是否与本大题各小题合计分数一致,总分统计是否有误,是否有漏阅、错阅的试题等。
(二)复核时,若发现阅卷教师有漏阅、错阅或在掌握标准方面和阅卷规范化方面有不当之处,应及时予以纠正。如有不同意见,应与原阅卷人协商解决,如意见还不能统一,应请示领导审定。凡改动的分数,复核教师和系(部)主任必须在改动的分数下方同时签署姓名。如发现个别阅卷教师差错较多或发现带有普遍性的质量问题,应立即报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三)复核人必须在试卷封面和复核的第一份试卷卷首签署全名,其余复核过的试卷可只签署姓氏。
第五十五条  检查阅卷质量
各系(部)主任负责本单位阅卷质量的检查工作,教务处要对各系(部)的试卷评阅质量进行抽查。检查的项目主要有:
(一)检查是否有错阅、漏阅、统分错误和 “人情分”的试卷。
(二)教师阅卷是否严格按照评分标准和评分细则阅卷,掌握标准是否始终一致。
(三)阅卷记分方法、阅卷标记是否规范;简答题、论述题和计算题是否根据评分标准在答案要点处标出要点得分;每小题题首、大题题首是否记上得分。
(四)阅卷教师、复核教师、统分教师是否按要求签名,签名是否规范。
(五)成绩更改的试卷,复核教师和系(部)主任或统分教师和系(部)主任是否已签全名,是否有随意改动分数和替答试卷的现象。
(六)各题成绩及总分数书写是否清楚、工整。
(七)试卷合分是否准确。
(八)试卷是否有损坏的现象。
第五十六条   阅卷结束后各系(部)应及时对阅卷工作进行总结并报教务处。
第五十七条 非评卷教师不得干预评卷工作,如有意见可向本系部主管领导提出,由本系部研究处理。
第五十八条  成绩管理模式
(一)学生成绩管理实行院、系两级管理模式。
(二)教务处负责全院学生总成绩库的管理和数据维护,负责及时发布学生成绩,负责学生成绩存档,负责出具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总成绩单或成绩证明。。
(三)各系部负责本系部承担课程成绩的登录、报送、查询,负责本系部学生的成绩按学期汇总、建档。
第五十九条  成绩的报送
(一)期末考试(查)课程,成绩需在考试结束10天内由任课教师录入“大连汽车职业技术学院教务管理系统”,并打印“大连汽车职业技术学院××学年×学期成绩登记表”及“大连汽车职业技术学院××学年×学期学生课程综合成绩汇总表”一式两份。打印稿任课教师留存一份,另一份由任课教师、本系部主管领导签字后统一报送至教务处。
(二)补考、重考、缓考成绩需登记在教务处印制考试成绩登记单上,其它形式成绩单记录的成绩一律无效。
(三)无故缺考的学生成绩以零分计;因病因事经教务处批准缓考的学生,由教务处在教务管理系统中进行相应设置,教师无需录入成绩。
(四)不能按时录入成绩的需提前填写《大连汽车职业技术学院教师延迟录入成绩申请表》(可在教务处文件下载)报送教务处审批。
(五)严禁任何人以不正当手段要求评卷教师更改成绩,一经发现,学院将查实情况,按《大连汽车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执行。
第六十条  成绩分析
(一)任课教师在提交成绩后,应对考试结果进行分析,填写试卷分析表,并总结教学经验。
(二)要依据本试题的实际,具体分析试题是否符合命题要求,覆盖面有多大,哪些是基本内容题目,哪些是综合性题目,哪些是应用型题目,较难题目占的比例等。
(三)要依据学生答题和成绩分布的实际,具体分析学生对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内容及其应用到底掌握什么程度,从中反映出教与学存在哪些问题。
(四)在认真分析基础上,切实提出改进教学的措施。
第六十一条  成绩汇总及存档
教务处负责全院学生成绩库数据维护和管理,对纸质成绩单进行归档保存,并于学生毕业当年将学生在校期间的成绩汇总存入教务档案室。
第六十二条   出具学生成绩单或成绩证明
学生因参加推荐分配、就业、出国等原因需要成绩单,由教务处按规定程序出具。成绩单须按照成绩库中的原始记录出具,不得更改,不得删减。
第十三章 试卷查阅
第六十三条   成绩查询
(一)期末考试(查)课程成绩在教师录入后,学生在“大连汽车职业技术学院教务管理系统”凭学号及密码可直接查询。如果学生对成绩有异议,可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向本系部提出书面查询申请,学生所在班级的辅导员将申请转交到课程所在系部,经课程所属系部主管领导批准后,通知承担课程的教研室安排学生所在系部的教学助理和一名任课教师共同对试卷进行复核,复核后在学生查询申请上注明复核结果并签字确认,并由学生所在系部向学生反馈查询结果。
(二)补考、重考、缓考成绩由教务处统一录入,学生在“大连汽车职业技术学院教务管理系统”凭学号及密码可直接查询。如果学生对成绩有异议,可成绩公布后两周之内向本系部提出书面查询申请(在教务处主页“文档下载”处下载“大连汽车职业技术学院教务处学生来访信息表”),学生所在系部教学助理将申请转交到教务处,教务处安排学生所在学院教学助理和教务处人员共同对试卷进行复核,复核后在学生查询申请上注明复核结果并签字确认。
第六十四条  成绩更改
由于教师在阅卷、评分、登录等过程中的疏忽,致使呈报后的成绩单和有关数据需要更改时,必须填写《变动成绩申请表》,并按表中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六十五条  试卷查询及成绩更改应在规定时间内(期末考试课程需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补考、重考、缓考课程需在成绩公布后两周之内)完成。查卷日期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过期不予受理。
第六十六条 对无理取闹的查卷学生,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十四章  缓考、补考规定
第六十七条  缓考:
(一)因病无法参加考试者,可申请缓考;申请缓考者一般应由本人提前到教务处办理缓考手续,不允许事后补办。缓考学生考试安排在补考进行,缓考考试不及格不再单独安排补考。
(二)因病要求缓考者,必须出示市级以上医院诊断书、药费收据及住院证明等,并经学生所在系部及教务处领导签字批准;因事要求缓考者,原则上不准;特殊情况者,需本人提前申请,经系部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六十八条  补考与重修:
(一)首次补考是指在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课程中,首次选课参加期末考试不及格的学生,在下学期开学前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一次考试。二次补考是指首次补考不及格的学生将在毕业前再补考一次。二次补考仍不及格,将不发毕业证。待本门课程考试合格后,再发毕业证。
(二)首次开课中取消期末考试资格、违纪、旷考的学生,不得参加学校组织的首次补考及二次补考,必须重修才能参加考试。独立设置的实验课和其它实践环节期末考核不及格的也必须经重修后方可参加考试。
(三)欠费学生如在首次补考时仍不能交费的,不得参加考试,且学校不再单独组织考试。
(四)首次补考成绩(因病正式办理缓考手续除外)一律注明“补考”字样,补考成绩在69分以下(含69分)时,按实际成绩记载,补考成绩在69分以上时,按69分记载。缓考成绩以实际分数记载,并注明“缓考”字样。首次补考的成绩一律不计算平时成绩。
(五)每门课程的首次补考只有一次,缺考者,成绩以“零分”计。
(六)首次补考的时间由学校统一安排。
(七)学生首次补考不及格,可申请二次补考,即可提前提出申请,参加学校相同课程的期末考试,也可申请直接参加毕业前补考考试或申请重修。毕业前补考考试每名学生每门课程只限一次。重修需缴纳该门课程重修费。
(八)申请二次补考的课程及学生名单,由学生所在系部登记学生名单报教务处统一安排(登记形式按教务处要求操作)。
(九)选择重修的学生,可随下一年级上课和考试。
(十)无论二次补考还是重修,其成绩均由学生所在系部负责。在教务处统一印制的补考成绩单上登记,同时录入学生成绩管理系统。
(十一)首次补考不收取任何费用,二次补考(含第二次)以上者,每门课程补考均须交纳补考费每科60元。重修课程按该门课程学分收费,每学分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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