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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
学院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管理暂行规定
2017-07-21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各项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规范我院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管理工作,防止在信息公开过程中泄露国家秘密,依据《教育部、国家保密局关于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大连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按照一定的程序将信息及时、准确地向学院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公布。本规定所称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是指信息公开和信息提供部门应该根据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对拟公开信息是否属于保密信息进行审查。
第三条  学院各部门应严格执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坚持“先审查后公开”和“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学院院长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第五条  在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中对涉及其他部门的信息由信息提供单位自行征求该信息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六条  在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中,对是否属于保密信息不明确的事项,应报送学院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确定。
第七条  学院各部门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当由拟公开信息起草人员(承办人员)提出具体意见,报各部门负责人审查,再报院长办公室审查,经审查认为可以公开的,实施公开。对于确定为国家秘密和经过保密审查确定为保密信息的信息不得公开。拟公开的信息在未经保密审查前,不得在非涉密通信、办公自动化和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处理、存储和传输。
第八条  学院信息公开中的保密审查范围:
    (一)上级下发的秘密文件、电报、刊物、资料、统计报表,以及未公开发表的上级机关领导同志的讲话、批示等各类国家秘密事项。
    (二)学院财务、人事、档案、图书资料、各类试卷等需保密的事项。
    (三)存储涉密信息的各类介质,包括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涉密信息的纸、光盘等各类物品,如技术成果、调研报告、科技论文、国家测绘成果、计算机硬盘、软盘、录音带和录像带等。
第九条  对涉及国家秘密但确需公开的有关信息,信息提供单位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向该信息原密级确定机关、单位建议解密或采取删节、改编、隐去等保密措施,但需经过该信息原密级确定机关、单位最终审查和批准。
第十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审核和审批均应履行签字手续,同时应有完整、真实的文字记载并长期保存备查。
第十一条  信息公开单位和信息提供单位及有关人员应当加强联系,协调配合,执行保密法规,遵守保密制度,共同做好有关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十二条  对不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职责造成泄密的,由学院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给予通报批评;违反本规定造成泄露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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